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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