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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定西市中药材购销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稳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定西市中药材购销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定西市范围内从事中药材购销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定西市中药材购销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规定的,可选择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二、定西市中药材购销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实行备案制。定西市国家税务局可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定西市财政、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核定扣除试点的宣传工作,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认真总结核定扣除试点经验,定期上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1.定西市中药材购销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3.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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