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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