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县(区)级新税务机构随后也将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金昌市国家税务局、金昌市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金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金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五、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明确改革涉及的有关税收事项,金昌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关于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公告》第一条明确,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新税务机构启用新的业务印章,原金昌市国家税务局、金昌市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关于法律救济
《公告》第二条明确,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承担。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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