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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长国税发[2004]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第一条“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意长沙矿冶研究院、长沙矿冶工程技术公司、长沙金能爆破技术公司等3户企业从2000年5月至2005年4月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意金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1999年9月至2004年8月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意长沙新冶实业有限公司从2000年2月至2005年1月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意长沙矿冶研究院湘潭电源材料分部从2001年10月至2005年5月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意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宸建筑钢品工程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从2000年10月至2005年9月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意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旺实业有限公司从2001年4月至2006年3月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意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波士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科兴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从2000年10月至2005年9月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企业在免税期间内因改组改制不再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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