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福利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管理,市局决定从7月份开始对这三类企业进行检查:
一、检查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6月20日——7月15日
2、市局检查阶段:7月15日——7月30日
3、整改清理阶段:8月1日——11月30日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是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28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286号)、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等增值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郴国税函[2005]162号)等文件落实执行情况,自查和检查面要求达到100%,检查所属时间是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1)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生产设备。
(2)查验残疾人是否在岗工作,查验残疾人证件原件、身份证原件、职工花名册与当事人实地核对,审查安置比例是否达标。
(3)是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是否按时完成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二)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企业认定
(1)回收企业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查验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2)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3)审查定向型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定向供货合同(协议)和其他书面证明,并实地查验经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购进是不是回收企业销售来的废旧物资。
(4)生产企业查验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
(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管理
(1)是否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
(2)收购农业产品是否符合规定。
(3)收购金额和数量是否真实。
(四)发票管理
(1)发票填开是否符合规定。
(2)跨县(市)异地收购废旧物资,是否比照外出经营活动征收管理规定办理。
(3)发票领购、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财务管理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能否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凭证。
(1)回收企业对购销各类废旧物资是否按大类、品名、数量、金额等设置购销实物月(日)台帐明细账进行分类核算;对购销废旧物资的资金结算是否按现金、银行、资金往来等科目设置月(日)台帐明细帐;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时是否逐笔登记《废旧物资日收购清单》; 回收企业对每日销售的废旧物资进行汇总后是否填制《回收企业废旧物资月购销汇总表》。
(2)对生产企业实际领用废旧物资是否按投入产出等情况设置相应的台帐明细帐;生产企业对每日购进的废旧物资应进行汇总是否填制《生产企业废旧物资月购进情况表》;废旧物资的资金收付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后是否填制《月购进废旧物资资金支付情况表》。
(3)从事农业收购加工企业是否对购进各类农业产品按供货对象(农业生产者非农业生产者)分大类、品名、数量、金额设置《生产企业收购农业产品日记帐》和相应的月台帐明细帐;生产加工企业领用的外购农业产品是否按投入、耗比、产出、产品销售等情况设置《生产企业耗用农业产品日记帐》和相应的月台帐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实物库存是否建立按月盘库制度,填制《农业产品盘库清单》并登记库存帐簿。
(4)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购销农业产品的大类、品名、数量、金额等设立《农业产品经营单位收购日记帐》、《农业产品经营单位销售日记帐》和月台帐明细帐、库存商品帐,同时设置其他帐簿,正确核算进销差价、毛利率、税率。
(5)纳税人购销农副产品资金是否按现金、银行存款、资金往来等科目设置日(月)台帐明细帐、准确反映资金的流动情况。
(6)需要经过银行结算的贷款是否通过银行结算(是否符合《废旧物资办法》第二十六条《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7)社会福利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对未取合法有效凭证的部分是否到机构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按规定补开正式发票。
(8)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的工资核算是否真实;帐务是否健全、真实相符。
9、核查是否有不能享受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产品适用了先征后返;是否有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了先征后返。
(六)纳税申报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税收资料和财务报表。
(2)废旧物资生产企业是否报送了《生产企业废旧物资月购进情况表》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收据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是否报送了《回收企业废旧物资月购销汇总表》、《废旧物资月销售汇总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农业产品收购业务是否报送了《农业产品月收购汇总表》(商业企业还要报送《农业产品月销售汇总表》)。
三、要求
1、各地在7月12日前上报详细自查书面情况材料(县局上传\流转税科\综合检查目录)。
2、市局检查组视纳税人一般违章情况给予三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限期整改后未见成效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福利企业购进材料未取得正式发票部分没按规定到征收机关补开具发票的,责令纳税人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开正式发票。对纳税人有虚开、代开发票的,有隐瞒收入、偷逃税款行为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并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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