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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工作,要密切配合,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季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查询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时,可提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认定、发放管理和年审工作,对出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要配合税务部门打击利用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减免税行为。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和个人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优惠时,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要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凡税务部门能做的工作,一定要尽快做到位;凡是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的,要通过协调机制,主动沟通。要简化减免税申请审核审批手续,限定审核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使相关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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