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优化电话语音申报缴税系统部分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分行:
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国税系统电子缴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35号)文件要求,我省国税系统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分计算机远程申报缴税和电话语音申报缴税两大部分),但由于对双定户所使用的电话语音申报缴税系统,涉及缴税开票部分工作流程仍然是按手工操作运行模式确定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不符合电子申报缴税的发展方向,现将该部分的工作流程进行修改和调整,有关优化的内容明确如下:
一、优化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统一、简化企业和双定户的电子缴税工作模式;
(二)规范电子缴税所使用的凭证,取消纸质《汇总缴税书》和《通用完税证》;
(三)按照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和人民银行有关新开设税收收入过渡账户的规定,取消电话语音申报缴税所需的过渡账户,将电子缴税税款统一归集到目前各主办行的电子缴税报解专户,加快税款入库进程,保证税款安全,防范滞留、挪用税款;
(四)方便税务机关与商业银行、国库处及时进行对账,确保资金流与信息流相一致。
二、优化后的电话语音申报缴税系统缴税部分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的缴税协议银行接收到电子缴税平台发送的申请划缴税款信息后,与纳税人银行账户余额进行比对。
1、如果纳税人银行账户余额大于申请划缴税款,开户银行就将税款直接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划入到该商业银行的主办银行“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科目下的“电子缴税报解专户”,并向电子缴税平台反馈“税款划缴成功”信息。电子缴税平台保存该份电子税票信息,并向纳税人语音提示“申报并扣款成功”或“本次申报已受理”信息,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完税凭证。
2、如果纳税人银行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申请划缴税款,开户银行向电子缴税平台反馈“余额不足,税款划缴失败”信息。电子缴税平台实时向纳税人语音提示“申报不成功,请核对您账户上的余额后重新申报”信息,并将该份电子税票信息作“作废”处理。
(二)电子缴税平台与商业银行划缴系统在征期内的工作日,每天在12:00-13:00进行对账,将成功划缴的税款按不同的主办银行、征收机关、收款国库、入库日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生成《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明细信息于当天14:00之前向各商业银行的主办银行发送,主办银行据此打印分征收机关、收款国库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见附件1),凭证各联次盖章后,按打印顺序的第一、三联随资金经同城票据于当天16:00之前传递给收款国库。主办银行将对账成功的税款当天向国库进行划缴,不得滞留和挪用。
(三)收款国库完成入库录入后,将留存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装订在当日各报解户收入凭证的最后作附件,记账、生成《金库日报表》,并将《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第三联传至主管税务机关。
(四)电子缴税平台每天在12:00-13:00对账后,必须在当天14:30前将成功划缴税款的电子税票信息导入(且只能导入一次)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库,各基层税务机关在申报征收岗中指定专人在当天15:00-17:30的时间内以专用于电话语音申报的开票人身份进入综合征管软件,按照不同的缴税协议银行分别进行汇总、打印(与原开具《汇总缴款书》操作方法相同,但不填写印刷税票号,不需打印在纸质《汇总缴税书》上,以空白A4纸代替),同时进行上解销号,并在两日内将打印有汇总记录的A4纸传递给本单位的计统部门。
(五)税务机关计统部门收到从国库传递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第三联,根据该凭证电话语音申报缴税数据汇总部分的信息(汇总流水号、缴税协议银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查找到对应的打印在A4纸上的汇总记录(开票日期对应汇总流水号前8位所代表的日期,开票人对应缴税协议银行),并进行人工对账,核实无误后,根据汇总记录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入库销号。汇总记录A4纸作为《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的附件,一并作为入库凭证保存。如在对账时发现问题,应立即与电子缴税平台、各缴税协议银行查实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六)成功划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税票重打”)。
(七)征期内节假日的情况处理。
1、在节假日期间电子缴税平台与商业银行划缴系统正常工作,自动进行对账。
2、节假日结束的次日,各基层税务机关在申报征收岗中指定专人在当天15:00-17:30的时间内以专用于电话语音申报的开票人身份进入综合征管软件,对包括节假日在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上解销号。
3、基层税务机关计统部门收到从国库传递的《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第三联,根据该凭证电话语音申报缴税数据汇总部分的信息查找到对应的A4纸汇总记录(开票人对应缴税协议银行,开票日期对应汇总流水号前8位所代表的日期及之前的节假日,即节假日之前的一天12:00至节假日之后的一天12:00),人工对账正确后进行入库销号。
三、电话语音申报缴税系统中使用的凭证
取消使用纸质《汇总缴款书》和《通用完税证》,使用《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凭证格式见国税发〔2005〕35号件)两种凭证。
四、要求
(一)优化后的电话语音申报缴税工作流程从10月征期开始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对推广电话语音申报缴税的双定户(包括已推广的和10月征期起新推广的)按新的缴税工作流程操作。
(二)文件下发日之前未推广电话语音申报缴税的地区,不得新开设过渡账户。
(三)已推广电话语音申报缴税的地区在10月份停止使用电话语音申报缴税过渡账户,并对税收收入过渡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必须于2005年12月底前取消用于电话语音申报缴税的全部过渡账户。
(四)税银之间通讯严格按《湖南国税银税通讯协议》(200509)规定执行;严格按税务端发起的起止“国税流水号”进行对账;根据“国税流水号”后8位的唯一性,控制重复扣款;各缴税协议银行根据自身的扣款明细与税务端征期内每天发送的入库凭证的明细记录进行核对后方可递交国库、税款清交;按《湖南国税银税通讯协议》(200509)重新定义的错误代码信息返回税务端 (错误代码表同时适用于电话缴税和企业缴税)。
附件:电子缴税划款入库凭证(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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