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事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决定,我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不作上下浮动。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