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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在湘中国农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申请调整企业所得税监管级次的函》(湘农银函[2005]6号)。鉴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经营管理体制改变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所属县(市、区)级支行实行报账制、不编制会计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规定,经研究,在我省的中国农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及所属市(不含县级市)、州分行、中心支行(包括省分行营业部)。凡未改变经营管理体制和核算办法的县(市、区)级支行,仍应作为成员企业监管。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及所属市(不含县级市)、州分行、中心支行(包括省分行营业部),必须按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管,并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ΟΟ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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