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可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按下列要求办理免征蔬菜流通(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一)备案程序按《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减免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泉国税公告〔2011〕2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
(三)备案登记成功的,自受理备案登记当月开始生效。纳税人进行2012年1月(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在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12日前来办理蔬菜流通环节免税备案的,可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目免税。
二、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要求,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2012年1月1日前开具的蔬菜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取得2012年1月1日后开具的蔬菜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律不得抵扣。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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