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农村电网改造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农村电网改造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长国税发〔2014〕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取得的农村电网改造资金属于国家项目投资,不属于税收政策定义的“国家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8年至今的实收资本一直维持在534884万元。该企业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农村电网改造项目资金只是专项投资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项目,并没有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因此,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对“国家投资”的定义。
二、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取得的农村电网改造项目资本金,是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应作为国家资本金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近年来湖南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安排,每年分解下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在该计划中列明我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金额(分别注明中央预算内资金、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的金额),同时规定了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中央预算内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明确提出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而是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进行税务处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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