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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9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确定为: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除外)在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城郊)为20%,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除外)在县(市)和南岳区范围内为18%。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8%。

二、纳税人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进行首次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一般开发产品处理。

三、纳税人从事不同计税毛利率的开发产品开发,应分别核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并分别适用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毛利率。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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