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娄国税发〔2013〕4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是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扶持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会〔2003〕83号)明确了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农村信用社接受的专项票据只能用于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和增加贷款损失准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8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