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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南省国税系统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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