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永州实际,现就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见附件)
各县区税务部门要深入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工作,对认定的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开展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永州市国家税务局、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永州市国家税务局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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