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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统一政策,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州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工业、商业 1.0%

2、运输业 1.2%

3、建筑业 1.2%

4、服务业 1.2%

5、娱乐业 1.2%

6、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1.2%

二、财产转让所得:

1、住房 1.0%

2、非住房 1.5%

3、其它财产转让 1.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湘西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的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若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规定的,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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