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122号)的规定,经审核各地上报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申请所得税优惠信息表》和相关资料,现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企业名单予以下发,请各地对上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同时,要重点审核上述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产品所含目录所列资源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上述企业除武汉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外,其他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不在下发名单之内的企业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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