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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荆州市供电公司取得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电费收入应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州、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荆州市供电公司取得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电费收入应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松滋采油厂外,都在潜江市境内,为兼顾荆州市和潜江市税收利益,对荆州市供电公司取得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电费收入应纳增值税,由全部在荆州市缴纳,调整为荆州市与潜江市按比例分配。

二、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荆州市供电公司取得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电费收入增值税,荆州市与潜江市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按5∶5的比例进行分配。从2012年7月1日起,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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