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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二手车经营交易行为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二手车市场等经营单位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现将《宜昌市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3日

宜昌市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 第7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7号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宜昌市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宜昌市城区内(不含夷陵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的税收征管,统一由宜昌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集中管理(以下简称市车购税分局)。市车购税分局要按照职责范围,依据集中管理、以票控税的原则,做好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销是指从事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市车购税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的下列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机动车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但经营性使用的车辆除外。

  第六条除上述第五条规定情形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具相关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完备相关手续。

  第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采取““以票换票””方式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纳税人凭机动车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取,二手车交易应纳税额由一般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该按月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换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备查簿》(附件一),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将第二联“转移登记联”交纳税人,同时逐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三、四、五联)对应登记,并将相关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采取“先税后票”方式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由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先向市车购税分局按次申报缴纳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税收缴款书》(缴款单位代码由市车购税分局按照统一规则编号),再凭《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当月应纳增值税时应该申报二手车交易收入,但不再申报该笔二手车交易应纳增值税额,同时将市车购税分局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二手车交易业务的原始凭证之一入账备查。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该按月建立《其他纳税人换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备查簿》(附件二),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将第二联“转移登记联”交纳税人,逐户将市车购税分局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三、四、五联)对应登记,并将相关复印件留存归档。

  (三)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开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经营性使用的车辆除外。其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二手车采取“先税后票”方式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条市车购税分局应该按季度将在本单位按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完税凭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的经营性机动车的其他个人的纳税信息,与上述三类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款比对,避免漏征或多征。具体办法由市车购税分局与各主管国税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查验销售方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由购买方重新向市车购税分局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或免税手续,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该将购买方重新办理完结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否则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该按照二手车交易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价格中不应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佣金和评估费等。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该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

  (一)交易相关发票或者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协议)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买卖双方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委托出售的车辆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主授权委托书;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八)市车购税分局开具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完税(免税)证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

  (九)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市车购税分局应充分利用车辆购置环节申报计税价格信息和公安、交通、价格、质监、工信、海关等外部信息,加强二手车交易价格真实性的核查,对纳税人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建立二手车流通的完整档案并装订存档。交易档案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换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备查簿》及附件或者《其他纳税人换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备查簿》及附件。二手车交易档案资料应该视同会计账簿管理。市车购税分局应加强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由市车购税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宜昌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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