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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本文自2012年11月14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省局对《湖北省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期初账务处理。在实施本办法之前,国税机关应通知纳税人作如下账务调整:

  1.将应交增值税 “期初留抵税额” 全部结转到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2.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应保留的前期已正式申报未退货物的农产品税额;

  3.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应保留的期初非农产品进项税额;

  4.对前期已出口但未正式申报的出口货物,作征、退税率差进项税额转出。

  二、关于存货的处理。期初账务调整完成后,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进行存货的实物盘存,确认其存货应保留的待抵扣税金,对超出实际库存的待抵扣税金,作转出处理。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结合农产品季节性收购的特点,对纳税人的存货实行定期盘存制度。对账实不符、存货金额与待抵扣进项税额不相符的,国税机关应查明原因,要求纳税人作相应的账务调整。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地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2.农产品收购情况月报表

  3.原材料管理台账

  4.农产品原材料耗用率、增值率峰值核定表

  5.当期销售货物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评估情况表

  6.农产品进项税额评估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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