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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要求,我省生产企业出口分类管理的类别评定、复评和动态调整工作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外贸企业出口分类管理的上述工作由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时限完成出口企业分类评定工作。由于2015年评定工作的特殊性,按照税总函〔2015〕29号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于3月31日前,先按照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出口企业评定管理类别,并于4月1日起按新类别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待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复评,信用等级及其它条件无变化的企业,不再复评。

  三、关于类别评定的补充说明。

  (一)一类企业评定说明。1.《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年末净资产”,应由评定机关按出口企业提供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参照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为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第52行“所有者权益合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为一般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第65行“所有者权益合计”)栏次数额确定。

  2.评定机关应对拟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进行备案单证实地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企业是否能够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及能否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是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必备标准之一,出口企业可自行或借助第三方建立该体系。

  (二)三类企业评定说明。1.《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的情形,由评定机关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关数据记录进行判断。若出口企业因变更海关代码,或合并分立后由新企业承接原出口业务的,不属于该条情形。

  2.《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超过6个月且有1次(含1次)以上明细申报的情形。评定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关数据记录进行判断。

  (三)四类企业评定说明。1、《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评定机关应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确认有上述情形的,需及时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据资料。

  2.《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第(五)项“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的企业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海关公布的失信企业名单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已有的企业外汇管理分类等级统一下发。省国家税务局未下发名单前,或涉及个别企业海关管理、外汇管理分类情况的,各地可自行与本地海关、外汇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名单等事宜。

  (四)其它评定说明。1.各级国税机关可建立企业出口退(免)税纳税遵从信息采集和管理制度,辅导企业提高申报质量,确保评定客观性。

  2.对于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影响评定结果的,评定机关一经发现,应及时要求企业纠正。发生此类情形的企业,不得评定为一类企业。

  3.为确保在评定工作中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为后续评定工作积累经验,各级国税机关可参考使用《出口企业分类预评定情况表》(见附件1)。

  四、关于一类、四类企业相关管理的补充要求。

  (一)一类企业管理的补充要求。1.按照税总函〔2015〕29号第二条第(二)项要求,一类出口企业正式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自受理申报的次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完成机审、复审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紧密协作,确保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2.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所涉及的发函调查、实地核查、预警评估、信息复核等事项,均在办理退税之后处理。

  (二)四类企业管理的补充要求。对四类出口企业,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出口退(免)税评估,并于评估时检查其对应的全部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级国税机关信息管理岗应于管理类别评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中调整相应管理类别。

  对于新办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或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的出口企业,信息管理岗应于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中将其管理类别设置为“三类”。

  六、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将评定结果于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2015年年内,各地应于4月1日前、 7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分别将所辖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特此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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