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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宝宝康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湖北宝宝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康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宝宝康公司总公司及其各中心店和分店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2015年3月1日起,各县(市、区)国税局将中心店确定为增值税缴纳单位,各中心店和分店名单由黄石市国税局确认发布,未经黄石市国税局确认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纳税。

  三、对宝宝康公司中心店,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确定当期预缴的增值税额:

  中心店当期应预缴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中心店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四、宝宝康公司及其所属各中心店和分店从2015年3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中心店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本区域所辖分店的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总公司。总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各中心店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确认各中心店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应纳税额。

五、经宝宝康公司申请,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负责领购和使用,各中心店、分店不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宝宝康公司新成立的分店,应在成立当月由分店和宝宝康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宝宝康公司报黄石市国税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添加。

七、年度终了,由黄石市国税局组织相关县(市、区)国税局对宝宝康公司增值税进行清算。

八、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宝宝康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中心店、分店名单(略)

                                             湖北省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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