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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发[2015]8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鄂国税发[2015]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税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布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5项,均为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含市国税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二、除本公告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欢迎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监督并提出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24-23650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荆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荆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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