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国家税务局、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深入推进国地税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促进同一辖区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研究,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天门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6%
制造业 5%-10%
批发和零售业 4%-10%
交通运输业 8%-10%
建筑业 8%-20%
饮食服务业 8%-20%
娱乐业 15%-25%
其他行业 10%-30%
二、纳税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本公告从201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门市国家税务局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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