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对涉及营商环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 1 | 关于印发《天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8年6月21日 | 天国税发[2018]22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18年7月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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