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房县税务局决定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房地税发[2007]60号)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房地税发[2007]60号)第二段中的“分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将《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房县扩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税发[2013]60号)第一条、第三条中的“管理科”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一条中的“汇总后传递到税费服务科”删除。
将附件中的“所属科室”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房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 上一篇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下一篇 →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