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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房县税务局决定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房地税发[2007]60号)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房地税发[2007]60号)第二段中的“分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将《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房县扩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税发[2013]60号)第一条、第三条中的“管理科”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一条中的“汇总后传递到税费服务科”删除。

  将附件中的“所属科室”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房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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