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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停征农业特产税、减征农业税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要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认真清理对农业生产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县政府均不得自行出台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期满的企业要及时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

  四、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建帐建制工作,强化查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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