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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关于申请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确认的函》(工银琼函[2004]7号),要求确认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分别按499.32万元和996.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有关市、县支行按核定标准列支,超过核定标准列支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省营 33.82 39.50

  新华 15.00 35.00

  海甸 17.00 40.00

  义龙 15.00 33.00

  国贸 15.00 32.00

  秀英 16.00 28.50

  三亚 67.00 107.00

  洋浦 23.00 42.00

  琼山 10.00 35.50

  文昌 13.00 31.50

  琼海 12.00 46.50

  万宁 10.50 37.50

  儋州 9.00 33.50

  乐东 10.00 32.50

  东方 12.50 51.50

  昌江 12.50 31.50

  五指山 6.50 22.00

  定安 2.50 11.00

  屯昌 2.50 9.00

  澄迈 3.00 13.00

  临高 2.50 10.00

  陵水 3.00

  21.50保亭 3.00 20.50

  琼中 2.50 9.00

  白沙 2.50 10.00

  本部 180.00 213.00

  合计 499.32 9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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