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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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