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出预计利润额,按照过渡适用税率计算预征所得税(对有多项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计算预缴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市、县局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二○○九年二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