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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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