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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公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的同时,增报《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现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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