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统一刻制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26枚(印模附后),分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等26个主管国税机关。以上印章自2009年1月1日起启用。
特此函告。
附件: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印模 (略)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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