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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编码规则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附件:海南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个体工商户持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即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01、02、……、99”。

个体工商户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划码+补充码+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其中行政区划码+证件号码不足15位的,在行政区划码后以“0”为补充码补足15位;若行政区划码+证件号码超过15位的,则不需补0。顺序码的规定同上。

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划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三、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划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码的其他要求应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纳税人和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编码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05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关于确定新系统中个体经营类纳税人识别码规则及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废止。

附件:海南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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