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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开展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轶函[2012]47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今年的纳税服务工作安排,按照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对税务系统提出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税收宣传和咨询活动,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综合利用,扎实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0月1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告及《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上传地址为省局内网站/纳税服务处/倪永清。

  附件:关于开展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关于开展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秩函[201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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