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涉税事项服务书
全市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前为准。
近年来,我市不少出口企业因各种问题,向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报送的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时,因虚假或者内容不符,被相关部门处罚。突出表现为在因海关代码不实,造成高报退税率等情况,按照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规定,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征税政策。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避免企业损失,特温馨提示如下:
1、涉及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被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曾经认定为虚假或者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于征税政策,不再办理退(免)税。
2、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虚假或者其内容不实后,请出口企业及时告知主管退税机关,如不及时告知并依然以“已经纠正或改单”等理由继续申报退税的,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3、请各出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国税部门将与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交换监管信息。在交换信息中,如发现涉及出口退税问题的,将会利用出口退税信息库,追溯以前有无类似问题。如果属于商品代码造成申报不实高报退税率等问题,将予以全额追回退税,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4、请各出口企业倍加珍惜自身信用记录,如出现污点记录,将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收汇水单审核等产生影响。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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