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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花卉苗木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6日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花卉苗木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税收风险,促进我市花卉苗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卉苗木行业纳税人是指拥有自己的种植基地,从事花卉、苗木种植和销售的单位(含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和个人。

第三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与实际种植地应在同一区域内。同一区域是指在同一县(市)区域内 (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视同一区域,港区为一个区域)。

第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与实际种植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应到实际种植地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有两块以上种植土地且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的纳税人,应分别在种植地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规模化的无证种植户,应积极鼓励引导办理税务登记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种植面积小或以零星销售为主的种植户,应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税务登记证件缴销和注销核准之前,应按规定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清理,发现疑点的实施重点核查。如发现纳税人存在重大事项应移交稽查的,及时移送稽查处理。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暂无条件聘请专职会计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规范核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行为又兼营外购直接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销售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农产品征前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备案之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资格。

纳税人申请办理农产品征前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除了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提供的资料以外,还应报送种植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如种植品种、种植面积、主要销售对象、年预计销售收入等)和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做好对纳税人的减免税备案工作,重点加强对纳税人提供的土地面积、种植品种等基础资料的审核,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还应登记其全部社员的信息),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种植面积、种植品种、数量和培育周期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备案情况,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要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要定期核实其申报的免税收入与实际开票金额是否一致,申报的免税品种与实际经营品种是否一致,实际开票金额与实际种植面积是否配比,减免税核算是否规范等。发现已不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取得减免增值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对减免税情况如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备案的种植面积和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销售额,测算企业年亩均免税销售额,实施销售预警管理。对年亩均免税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核查,纳税人不能说明原因并提供有效资料证明的,列为纳税评估对象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应严格实行限量、限版供应制度,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原则上只允许领购千元版以下(含千元版)发票,数量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纳税人确因业务需要领用万元版以上(含万元版)版面发票或增加每次限购数量,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基本信息,提出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保管发票,不得开具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抽底填开、虚开、代开发票,不得擅自外带发票从事经营业务,发票必须有专人保管、开具。货物名称必须区分花卉苗木品种详细填写,汇总开具的应附销货清单。纳税人单笔业务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应签订和保存供货合同。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发票验旧换新制度。办税大厅要严格审核,发现发票违规情况或其他疑点的,及时通知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应当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无证种植户申请代开发票的,原则上应持“农民办税方便卡”办理。纳税人申请一次开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办税服务厅应加强发票代开管理工作,做好统计监控。发现有利用方便卡进行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准确采集方便卡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农民办税方便卡”基本信息及代开票情况的管理档案,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加强日常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大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财务制度、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的培训,使纳税人熟悉办税程序,掌握管理要求,规范涉税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项时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流程。税务机关内部各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对申请办理减免税的纳税人,做到事前备案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本级各分局对管辖范围内的其他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管理可结合本办法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发布〈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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