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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国税发〔2014〕41号)精神,市局对由市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涉及货物和劳务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征收管理方面的其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已全文或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预以公告,目录如下:

  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

  (一)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矿山行业增值税监控指标的通知》(湖国税货〔2010〕20号)

  (二)《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山行业增值税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国税流〔2009〕4号)

  (三)《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汽车销售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国税货〔2010〕14号)

  (四)《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器设备和工器具进项税额抵扣辅导核实工作的通知》(湖国税流〔2009〕7号)

  (五)《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水泥制造行业增值税动态分析监控系统的通知》(湖国税流〔2008〕38号)

  (六)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国税流〔2009〕45号)

  (七)《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管理暂行办法》(湖国税流〔2009〕10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通知(湖国税流〔2006〕14号,2006年4月14日)

  第三条中“对其从商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计算扣除”废止。

  三、全文废止、失效的其它文件1件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税源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国税流〔2008〕13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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