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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身份信息的人员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和聘任的办税员、购票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二、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

  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在提交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采集的纳税人范围

  (一)实名办税全面推行后,以下纳税人须到主管国税机关现场完成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实名办税业务:

  1.2017年9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纳税人;

  2.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4.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

  5.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风险企业。

  (二)除上述第(一)条所列以外的纳税人,须在采集过渡期内完成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采集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前来办理涉税业务时须先进行身份信息采集,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办理涉税业务。

  (三)除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市本级各税务分局根据实施情况自行确定实名采集验证的实施时间。

  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身份信息采集方式有以下两类:

  (一)现场采集(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二)互联网采集(适用于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纳税人)。

  五、现场采集身份信息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及流程

  (一)业务范围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费)种认定;

  3.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限额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缴销等发票类业务的;

  4.采集过渡期后为依纳税人发起的全部涉税业务。

  (二)业务流程

  1.信息采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所采集的数据存储进实名办税系统数据库;

  2.信息变更: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后,若已采集的纳税人办税人员信息发生变动,则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重新采集或变更,信息变更须到主管国税机关现场变更;

  3.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在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需通过身份验证(身份证原件),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

  七、推行时间

  2017年9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实行身份信息采集和实名验证。

  八、其他事项

  (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国税机关严格按照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九、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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