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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