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代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等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前期委托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进展情况,河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就增值税发票代开有关业务问题进行了研究衔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领用存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计划管理、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一)计划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各地方税务局需每半年向同级国税机关报送一次印制计划,报送后一般不再调整。地税部门要科学预估代开增值税发票用量,国税部门要提前准备充足库存,保障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用票,避免出现发票断档。对由于供应衔接不畅出现断档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发放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地税代开税务机关应向对应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领取金税盘,并指定专人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和本人身份证明向对应同级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发票。
(三)专用发票安全管理。地税代开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代开专用发票库房和柜台的入库、保管工作,并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库房要求:
(1)库房设在税务机关或代开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5)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6)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7)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2.代开柜台增值税发票和专用设备的安全保管
(1)使用和保管场所应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专用发票和设备的使用、保管场所入口要加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室内设置防盗报警器等。
(2)金税盘和专用发票应由专人、专柜保管、专用保险柜存储:代开发票系统实行一盘一密,严禁向他人泄漏密码或交他人使用。
(3)代开柜台与代开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4)代开专用设备或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在案发后及时报同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3.地方税务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应配置专门护送人员。
二、关于发票代开工作衔接问题
(一)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16〕55号)要求,认真做好对口衔接,按时完成代开专用设备的发行、发票发放工作。
(二)国税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一是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关于做好地税代开发票税控设备发行工作的通知》(豫国税信便函〔2016〕9号)要求,做好代开专用设备的发行工作。在2016年4月25日至5月l 0日期间,国税机关要指派专人到现场做好税控装置发行、开票软件安装、测试、模拟操作、开票及税款征收等业务支持工作。二是各区县国税机关要保证对应地税代开机关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供应三个月的用量,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需供应。三是各区县国、地税务机关要协调做好初次供应增值税发票数量和限额的核定工作,确保2016年5月1日地方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顺利开票。四是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发放快速响应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三、地税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代征工作的主体责任
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好系统操作、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工作。设置在地税机关的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办税窗口并配齐工作人员。各代征场所应加强导税服务,在明显位置公示办税指引。当纳税人过度集中时,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要先行收取纳税人资料,并加班办理。办结后主动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后续事项。对不能到现场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发票寄送给纳税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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