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类车辆购置税下放部分县(市)征收的公告
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将辉县市、长垣县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下放到本县(市)征收,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免税车辆、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除外。
二、未下放的县(市)及市区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免税车辆,以及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仍由新乡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辉县市、长垣县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若自愿到市区缴纳,市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仍可受理。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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