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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提取2009年度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关于分摊2009年度服务费支出的请示》(豫农信文[2010]3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的有关规定,经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实地核查,同意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在2009年度实际支出的服务费12619.94万元向所属单位分摊。服务费的分摊按附件执行。同时,省联社所属各县(区)基层社向省、市农信办上缴的运转费已并入可分摊的服务费之内,若各基层社2009年度申报时已将运转费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扣除的,应调增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2009年度服务费分摊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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