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核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度,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成为我省企业所得税增收点。1-5月份全省农信社实现企业所得税10880万元,占全部金融保险入库所得税的11.3%.仅5月份入库企业所得税2131万元,占金融保险企业当月入库所得税的22.6%.但从后台数据分析和各地反映情况来看,农信社存在进入征税期后利润大幅下降,跨年度列支税前扣除事项,大量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金额待确认等问题,为加大对农信社所得税的管理力度,省局决定对农信社2009年及2010年上半年预缴情况开展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省农信社系统共有144家法人单位,其中140家已完成法人改制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4家已完成改制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140家法人单位中省级法人1家,县(区)级法人139家,各市(地)设核算中心,为非法人单位。已完成由农信社改制为银行的有10家。
(一)收入及利润实现情况
1、2010年1-4月份。全省农村信用社实现营业收入434146.86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0854.64 万元,增长19.5%;实现利润43571.33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4497.74万元,下降55.6%.应纳企业所得税13515.97,比上年同期减少13411.99万元,下降49.8%.其中,54户农信社实现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具体名单见附表1;28户农信社2009年度盈利,2010年度1-4月份亏损,具体名单见附表2; 6户农信社申报利润额与同期相比下降超过2000万元。具体见下表:(见附件)
2、2009年度。2009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实现营业收入1697133.7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41463.86万元,增长了16.5%;营业成本1476753.2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03385.49万元,增长了15.9%;实现利润162283.65万元,比上年同期137042.31万元增加了25241.34万元,增幅为18.4%.
(二)纳税调整事项
2009年度,全省农信社共纳税调增所得额26124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761万元,增长了29.66%,申报纳税调减3205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159万元,增长了28.76%.其中,纳税调增超过1亿元的地市有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许昌、南阳、鹤壁、驻马店;纳税调减超过5000万元的地市有许昌、南阳。具体见下表:(见附件)
从具体项目上看,纳税调增主要项目集中在准备金、财产损失和工资薪金等税前扣除项目,纳税调减项目主要集中在不征税收入、减免项目、职工福利费支出等项目。具体见附表3.
(三)亏损弥补情况
2009年度,申报弥补亏损的农信社103户,其中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亏损)的农信社15户,申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17379万元,申报当年应弥补亏损130083万元,申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25063.63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见附件)
2009年度盈利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88户,2009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294万元,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亏损259919.17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见附件)
(四)减免税情况
2009年度,全省农信社实际减免企业所得税107429.03万元,比上年同期91162.55万元增加了16266.48万元,增长17.84%.享受税收优惠超过1亿元的单位有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许昌,不足100万元的有开封、濮阳、漯河,其中漯河境内下辖5家信用社全部为亏损。具体见下表:(见附件)
二、需要核实事项
(一)征税期影响利润及所得税项目
截止4月份,全省农信社实现利润额54063.39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5980.4万元,下降了55.6%.实现企业所得税13515.97,比上年同期减少13411.99万元,下降了49.8%.进入征税期以来,全省农信社实现利润及所得税与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较大,需要核实影响利润及所得税项目的准确性及真实性。对照农信社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企业收入增加、利润下降;收入利润上涨幅度不一致的,应逐户核实;对影响企业收入、成本费用项目进行评估核查,对减少企业当期申报利润额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核实。
(二)税前扣除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对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项目企业应进行纳税调整。从农村信用社年度申报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工资薪金较高(高出地区水平工资);不合规发票税前扣除,超标准列支年度税前扣除项目;超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补提以前年度呆账准备金,费用跨年度列支等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征税期企业列支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弥补亏损
农信社恢复征税以来,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开始增多,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直接冲减了预缴期实现利润,是造成征税期企业所得税下降的主要原因。从各地反映情况来看,农信社弥补亏损普遍存在着待弥补亏损金额底子不清,以前年度已弥补及当期应弥补金额确认证据不足,被合并企业转入需弥补亏损额计算不正确等问题。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弥补的最长期限为5年,5年内无论盈亏均计算为实际弥补期限。对纳税人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主管税务部门应核实其亏损额并确认是否在5年弥补期内;如纳税人申请弥补亏损额中包含被合并企业转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应根据企业合并发生时间,按照文件规定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转入可弥补的亏损额,对企业不符合规定的亏损额一律不得税前弥补。
(四)税收优惠
2009年度,全省农信社累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07429.03万元。根据财税[2006]46号件及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已完成改制的农业合作银行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不适用于中西部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免税政策。按照豫国税发[2009]141号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村信用社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对没有经税务部门确认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已享受农信社减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已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优惠备案确认手续,优惠税款计算是否准确需要核实。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此次农信社征管情况核查,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一项有力措施,各地应充分重视,结合省局通报情况和当地农信社管理实际,进一步开展数据核实,确定疑点企业,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开展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评估核查。重点是收入同比增长、利润及所得税同比下降以及收入、利润、所得税均同比下降较多的企业;对企业在预缴期弥补亏损的,要提供亏损计算依据,对亏损金额计算不清,不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税前弥补;对企业在实际利润额中扣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应按照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证明不予征税的依据。对企业通过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方式,造成少预缴税款的,应逐户核查并要求企业及时补交税款。
(二)开展所得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评估核查。对照农信社2009年所得税申报情况,重点核查税前扣除、亏损弥补、减免所得税、资产损失等项目。企业申报税前扣除项目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法规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未经税务部门备案同意的,一律不得享受所得税减免,已减免的应及时追回;企业向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须提供亏损形成原因及亏损计算过程,证明未弥补亏损真实合法并仍处于5年弥补期内,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在税前弥补;对企业申报税前扣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须说明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申报扣除的原因,经确认后追溯调整到损失发生所属年度;发现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推迟列支税前扣除项目的,应严格按照政策做调整处理。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现有偷、骗税等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按时总结上报核查开展情况及核查成效。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核查并按时总结上报核查情况,核查工作开展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各地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市农信社所得税征管情况核查工作总结报告》、《**市农信社预缴核查情况统计表》、《**市农信社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具体格式及总结上传位置:FTP/所得税处/农信社核查。
附表:1.2010年1-4月份收入增加利润下降农信社名单
2.2009年度盈利2010年1-4月份亏损农信社名单
3.2009年度农信社纳税调整情况表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