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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检举奖励管理的公告



现将《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检举奖励管理的公告》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2年6月28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35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涉税检举奖励管理工作,现就有关示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举人申请奖励的条件

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按规定给予奖励。“实名”,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举报材料上注明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或者在口头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时,告知税务人员其真实身份。

对具有《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奖励的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二、关于案件查办和结果告知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按规定应当进行检查处理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处理完毕,并向举报中心回复查处结果。检举人要求税务机关告知查处结果的,或者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告知检举人查处结果的,举报中心应当制作《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税务机关告知检举人查处结果时,可以告知其有依法申请举报奖励的权利。

对检举人实名举报并要求告知查处结果的案件,具备《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不再检查的条件,税务机关决定不予检查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检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不予检查告知书》送达检举人,告知其不予检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关于奖金计发标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检举人计发举报奖金,举报奖金的具体数额,依据检举内容涉及的税款数额、罚款数额、发票份数、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影响以及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等内容综合确定。为了依法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关奖金计发标准明确如下:

(一)以入库的税款为依据的奖金计发标准

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奖金计发标准的具体裁量标准明确如下:

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

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4万元以上、6万元以的奖励;

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奖励;

  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7、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入库税款数额1%的奖励。

依据本项第7目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时,奖金数额过低的,由税务机关综合考虑检举人的检举成本、贡献大小以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提高奖金数额。

(二)以入库的罚款为依据的奖金计发标准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但有罚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的罚款数额,依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既有应纳税款,又有罚款的,按照入库税款与罚款的合计数适用前项标准计发奖金。

(三)其他奖金计发标准

除前两项奖金计发标准外,其他检举事项的奖金计发标准,严格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3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奖金发放主体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市局稽查局、各区)市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由举报中心负责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由稽查局负责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高新区国税局、车购税分局查处的举报案件,由本局案件查处部门负责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对上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转交下一级税务机关办理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由实际查处案件的税务机关负责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五、关于检举奖励的申请

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检举人申请检举奖金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检举人在检举材料中提出奖励请求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奖金申请。

六、关于奖金的发放

对检举人的奖金申请进行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七、关于文书的制作

在举报奖励管理工作中,税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或者使用税务文书,做到格式规范、用语准确、表意清楚。对各种格式文书,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编辑,不得直接简单套用。在文书上加盖的印章,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成立的举报中心的印章外,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印章,严禁以税务机关内部机构或者部门的印章签盖对外的税务文书。

八、关于文书的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等税务文书,能够直接送达检举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应当直接送达。税务人员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时,应认真核对检举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有关材料,并按规定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因各种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的,应使用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按规定注明有关内容,并取得、保管回执及有关材料。信件因各种原因被邮政部门退回的,应保持退回的邮件及有关资料的原始状态,并归档保管。

九、其他有关事项

在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奖励等管理工作中,税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检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以及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严重工作错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或者行政纪律责任。

附件:有关文书参考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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