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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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