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各省辖市公安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作
各级国税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各级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商议有关事项,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流程,确保落实
省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实时将本省国税机关签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传输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接收工作,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对照国税机关传输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严格审查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按照《通知》要求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各级国税机关与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尤其是对于经核查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法依规进行追缴,纳税人限期内拒不缴纳的,国税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至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牌证。
三、广泛宣传,优化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互相通报政策,下放业务权限,确保车辆登记与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设置层级、业务范围一致,方便群众缴税。同时要共同做好信息共享核查工作机制启动后的政策宣传解释、舆情应对和便民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尤其是在完税信息共享核查工作机制启动初期,各级国税机关可与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选派车辆购置税业务骨干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注册大厅进行现场宣传,尤其是妥善处置因比对不符无法登记注册车辆问题,坚决防止出现涉税舆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公安厅
2017年11月1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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