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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药品经销行业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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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对药品经销行业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经销行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不论付款方是划卡(医保卡)缴费,还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付款方未索取发票的,也应当逐笔开具发票。对开票金额较小(消费金额50元以下)的可以不开具发票,但付款方要求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

二、各级医保中心拨付医保定点药店的“个人账户基金结算款项”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医保定点药店一律不得向各级医保中心填开正式发票,应使用财政部门的“河北省统一收款收据”。

三、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发票的监管,合理确定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版别、种类、数量,及时通知各药品经销行业纳税人按照要求依法开具发票。对违规开具发票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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