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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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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种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完成“管理跨越年”的既定目标,解决我市目前企业所得税收入比重低、管理粗放、征收效率差的问题,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核定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起点,各单位要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企业财务核算做出客观评价,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一方面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中第三条、第四条情形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核定方式征收;另一方面不得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对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须要在全面了解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要覆盖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盈利水平的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要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要通过加大检查、评估工作力度,与日常征管检查、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审核检查工作结合起来,防止出现“重核定,轻管理”现象,杜绝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同时要大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完善税前扣除事后监督工作制度

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多数由审批项目变为备案项目,税前扣除的事后管理工作变得尤其重要,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后续管理,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认真总结不同行业收入的来源渠道、实现时间、实现方式,以及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关系等规律,加大对企业会计行为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提前或者滞后实现收入,以及隐匿、转移收入等违法行为。对减免税企业,要抓好企业优惠资格认定等关键环节;对税收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情况列入日常监督内容;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

三、加强企业预缴、年度申报审核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在征管体系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是开展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纳税申报资料不仅是税款征收的最后关口,也是所得税管理成果的最终体现。要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是否出现反常申报等等,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进行修正整改。

四、构建指标预警和纳税评估机制

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税收管理员平台,挖掘数据潜在价值,探索自身系统、完整、有效的数据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对所得税亏损比例、零申报企业比例、“两税”收入不符、优惠政策反映异常等指标进行监控。在指标预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全面、准确采集申报数据和第三方的涉税信息,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资料,在市局54个行业模型监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区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逐步丰富和细化个性指标,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起到规范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要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查找在管理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分析报告,实现以评促查、以评促管。要加强评估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税收业务、财务管理、稽查能力及计算机相关知识的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

五、加强注销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注销管理在我市还基本处于空白,人员责任不清、税款流失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很严重,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分工明确、流程清晰、职责对称的企业注销流程,要积极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对清算金额大、清算事项复杂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组成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清算小组,进行集体清算,坚决杜绝注销程序混乱,职责不清,企业虚假申报或存在欠税“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必要时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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